2 基本规定


2.0.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应明确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对于改造范围内建筑构件、消防设施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应采取补足、更换、补偿等措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使其可以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2.0.2 既有建筑维护工程可仅对维护部位进行消防设计,当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2.0.3 本指南所述既有建筑维护工程指外墙节能改造、外立面装饰改造、平改坡、屋面防水改造等室外改造工程和结构加固改造、装修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各种维修、建筑构件拆换、管线拆换、设备拆换等室内改造工程。
2.0.4 本指南所述不改变使用功能指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情况,当不能满足时则应判定为改为他用:
    1 不延长设计使用年限;
    2 不改变建筑整体消防分类;
    3 不改变建筑功能类型;
    4 不增加标定人数。
2.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明确设计范围。设计范围应包括改造范围和改造范围外的影响建筑整体消防性能的疏散、救援、消防设施的部分。
    1 当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设计范围应为建筑整体和与建筑相关的室外场地;
    2 当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设计范围应包括改造范围、建筑内改造范围外相关消防设施和与建筑整体相关的室外场地。
2.0.6 当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为他用,改造范围外存在其他产权,无法纳入设计范围时,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设计应将改造范围外的消防性能作为设计输入条件,其输入条件的消防性能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判定。
2.0.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当确需改造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宜低于1995年及以后的相关标准,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2.0.8 确需改造是指由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总体性能的客观需要而必须采取的改造措施,包括下列情形:
    1 为实现本项目总体功能而必须设置的功能空间;
    2 为满足本工程抗震、防灾、安全等建筑性能及性能补偿而必须采取的改造措施。
2.0.9 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是指下列情形:
    1 改造措施会破坏建筑结构安全性能且无法补偿;
    2 改造措施会破坏建筑耐久性能且无法补偿;
    3 不具备改造施工的条件;
    4 改造措施与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等的保护规定相矛盾且无其他替代消防措施。
    5  改造措施与城市规划要求相矛盾且无其他替代消防措施。
2.0.10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其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在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原特殊消防设计的要求。
2.0.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填写《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信息表》并纳入消防设计专篇,表格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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